降半旗,为遇难同胞致哀!

2008-05-19

降半旗,为遇难同胞致哀!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

我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等人士逝世时,可下半旗哀悼;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下半旗志哀。

今天早晨,我校升旗仪式上,升旗手将学校两处升旗场地的国旗进行了降半旗仪式。

沉痛哀悼遇难同胞们!

安息吧!

(图文:陈玉忠)

国旗,为逝者致哀!

降半旗,举国哀恸!

小资料:

国之大哀时,降半旗悼念。新中国建立后,曾四次降下半旗——

1976年,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毛泽东主席先后逝世,一年之中我国三降半旗哀悼。

1999年5月12日,为沉痛悼念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中牺牲的邵云环、许杏虎、朱颖同志,国务院决定:1999年5月12日,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新华社澳门分社所在地下半旗志哀。